· 错误-一般适用于事实或法律上的错误。事实的错误是指一个人認為所提供的证明是错误的。例如,当你的退休账户实际上是一个养老金计划时,你却把它认定为个人退休账户。相反,当一个人误解了已知事实的法律后果时,就会发生法律错误。又或者,如果有人在分割财产或将财产赠与子女时不了解税收含义。然而,对法律的无知或忽视对法律的認知是无效的和可成为被拒绝的正當理由。
· 疏忽/意外-這出现在当不是您的错誤的情況下处于不利的处境
· 可原谅的疏忽-是指当事人或其律师未能及时采取所需行动的正当理由。这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残疾,精神错乱,不能说或理解英语,以及律师工作人员的疏忽。
判决后,资产价值发生变化,使对方获得意外收益,不能作为推翻判决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撤销基于司法错误的判决的依据。纠正司法错误,即由于法院的理由而造成的错误,可以通过提出推翻判决的动议、提出上诉或要求法院提供一些其他公平的救济来完成。
撤销基于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疏忽的判决完全由法院酌情决定。如果你的律师对这些问题负有责任,法院必须撤销任何由此导致的违约或缺席判决。
如果你发现判决是由于你或你的律师的错误、疏忽、意外或疏忽而获得的,你必须在判决后六个月内提出请求救济的动议。如果你有一个约定的判决,或者一个基于当事人协议的判决,时间从约定的判决开始,而不是在公开法庭上约定的时间开始。
推翻判决基于公平救济(Equitable Relief)
请求法院公平救济是另一种推翻判决的方式。这种方法最适用于六个月的截止日期过后/存在欺诈、错误或胁迫等特殊情况。
要撤销基于欺诈的判决,您必须证明自己因被隱瞞或其他某种欺骗性方式而无法参与诉讼,而不是因为自己无知。法院認可的一些例子包括:
· 当一方说服另一方不请律师,并说服未被代表的一方签订不公平的协议时
· 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
· 一方当事人未将解除诉讼通知給另一方
· 一方当事人未将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通知法院
·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不利于另一方的判决
如果搁置判断的理由是你的可原谅疏忽,那就有资格成为一个错误。法院認可的一些例子包括:
· 依赖于丧失行为能力的律师
· 一方的错误信念妨碍了对诉讼的适当通知
· 在作出判决时,需要搬離的一方是残疾人士
· 律师没有提交答辩的错误
通过胁迫可以推翻判决,当一方故意使用威胁或压力来诱使对方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时,就会发生胁迫。尽管法院会考虑受害方的年龄、性别、健康和精神特征等因素,但这些都是逐案确定的。法院認可的胁迫的一些例子包括:
· 身体伤害的威胁
· 威胁将孩子带走或带到国外
· 威胁要“消灭”和/或杀死对方
根据这种方法,提起公平诉讼以推翻判决没有六个月的期限。 然而,有一个要求,即判决必须在1993 年1 月1 日之前作出,并且在发现欺诈行为后未能立即提起公平诉讼可能会成为拒绝救济的理由。 因此,不要拖延提出索赔,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您的判决是在 199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作出的,并且能证明推翻判决的理由对最初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您仍然可以撤销该判决,并且您将从救济中获得实质利益。 推翻判决的理由与上述相似,但有以下几点例外:
· 欺诈罪-基于欺诈的诉讼必须在受害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欺诈行为后一年内提起。 仅仅怀疑欺诈并不符合资格
· 错误-基于错误的诉讼必须在判决作出后一年内提起。 未能披露共同财产的存在或价值属于错误。
· 胁迫-基于胁迫的诉讼必须在判决后两年内提起。
此外,受害配偶还可以利用以下理由撤销 199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
· 伪证-如果另一方在初步或最终披露声明和/或收入和费用声明中撒谎,则可能会因伪证而推翻判决。 基于伪证的诉讼必须在受害方发现或应当发现伪证后一年内提起。
·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如果受害方缺乏签订协议的能力,判决可能会被撤销。 基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诉讼必须在判决后两年内提起。
· 不遵守披露要求-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披露要求而导致该方误判,则可以推翻判决。 前提是该方发现或应该发现不遵守规定一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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