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家庭法》第 1101 条概述了配偶彼此承担的信托义务以及在法庭上如何处理违反信托义务的情况。
信托义务通常是指业务合作伙伴彼此之间的责任或专业人士(例如受托人和律师)的责任。 信托义务也指配偶之间相互承担的责任。
与商业伙伴关系类似,婚姻中的信托义务是双方善意和正直地处理婚姻财务和资产的责任。 如果配偶一方利用另一方的不公平优势,或滥用婚姻资产谋取私利,这将违反信托义务。 作为该违规行为受害者的配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索赔。
加州家庭法-1101
“(e) 在任何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且需要配偶双方同意的交易中,如果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法院可根据配偶一方的动议,免除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要求:
(1) 拟议交易符合共同最佳利益。
(2) 由于配偶一方缺乏生理/心理能力作出决定或长期缺席,而无法取得同意。
(g) 对违反信托义务的配偶的补救措施,包括第 721 条和第 1100 条中规定的补救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向另一方配偶奖励50%,或相当于50% 的金额 ,任何未披露或违反信托义务而转让的资产加上律师费和法庭费用。 资产价值应确定为违反信托义务之日、出售或处置资产之日或法院裁决之日的最高价值。
(h) 当一方配偶违反第 721 条和第 1100 条规定的信托义务,且该行为属于《民法典》第3294 条的范围时,补救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裁决该配偶拥有100% 或等于100% 的未披露或违反信托义务转让的任何资产。”
什麼是配偶信托义务?
《家庭法》第 1101 条涉及当共同财产管理不善、影响配偶无人认领的一半共同财产时提出的索赔。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任何资产。 配偶双方对加州的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权利。个人财产是配偶在结婚前或合法分居完成后获得的任何资产。
配偶信托义务包括以下责任:
· 不利用对方的经济利益
· 互相披露财务信息
· 允许访问所有书籍和记录
· 共享共同财产的控制权
· 防止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共同财产
配偶可以通过一项或多项交易违反信托义务。 如果该诉讼损害了另一方配偶的共同财产,该配偶可提出索赔。
违反配偶的信托义务
违反信托义务可能包括以下行为:
· 在财务披露期间遗漏部分资产
· 在配偶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将资产从个人财产更改为共同财产,或将共同财产更改为个人财产
· 挪用商业资金作为个人财产
· 使用婚姻资产代替个人资产来偿还个人债务
· 共同资产管理不善
· 未经配偶双方同意而使用共同财产采取的行动
违反配偶信托义务可能面临非常严重的后果。
违反配偶信托义务的后果
即使是无意违反配偶信托义务,法院也会非常严肃地对待。 法院可以下令处罚,例如:
· 即使披露过程已经发生,也强制配偶双方对个人资产和共同资产进行披露和核算
· 共同资产可重新命名,以包含提出索赔的配偶的姓名
· 属于违约配偶的一项或多项单独资产可以成为共同财产
· 将用于违反义务的资产价值的 50% 奖励给索赔方配偶。 这 50% 是根据违反义务期间损失的最高价值确定的。
· 使用共同财产采取的行动不再需要违反方配偶的同意
· 判给原告配偶的律师费和法庭费用,由违法方配偶支付
当故意违反配偶信托义务时,处罚要严重得多。 此时,法院判定其行为是利用欺诈、恶意或压迫来实施失职行为。 那么,处罚是:
· 违法配偶必须承担原告配偶的律师费和法庭费用
· 法院将用于违反义务的任何资产 100% 判给原告配偶,并将其转移到该配偶的个人财产中
索赔方还可从其配偶里获得额外赔偿。 如果您是违反配偶信托义务的受害者,请与家庭法律师交谈,以确定您可以采用的不同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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