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的内容不可以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约定提倡离婚的条款和对小孩成长不利的条款极有可能是没有效力的。按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和签署协议本是“你情我愿”之事,一般法律是认可双方订立的协议的,故契约法上有所谓“契约自由原则”。然而,“契约自由原则”并非漫无界限,其界限即为“法律强制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对于夫妻结合,夫妻双方应立于两相平等之地位,各得维持其人性之尊严。如婚前协议之履行将造成夫妻一方之人格权益过度侵害,法律实践上可认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不承认其效力,当事人之任何一方亦不得强制另一方履行。故男女双方在婚前,就婚后之权利义务关系签署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考察该婚前协议之约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而当事人一方是否依据该婚前协议强制另一方履行?举例而言,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婚后必须生二名子女,但婚后,一方反悔,另一方是否得向法院起诉请求其履行婚前协议?如果当事人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认为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起诉之一方当事人败诉。假设,即使法院没有认定该婚前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而判令当事人须履行协议,此判决也无法强制执行,因为公权力不能强迫当事人履行传宗接代的义务。
婚前协议也不适合用于约定婚后出生的小孩在离婚情形下的抚养权、 探视权或是抚养费等问题。法院判决小孩的抚养权、 探视权或是抚养费的问题的最高原则是保护小孩的利益,判断标准包括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习、孩子年龄及成长环境等,而婚前协议的规定不一定就符合保障小孩权益的原则,这相当于协议双方可能损害了第三方个体的利益。当然,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内容,不必然导致婚前协议约定无效,主要取决于婚前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损害了子女权利、能否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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