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大战后期至1980年代的那40多年,美国各州的法律经历了从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的演变,同期法院对婚前协议的判决也从基本上否定到有条件地肯定。2000年后,各州的立法都采纳了判例法演变中取得的成果。婚前协议已成为大众接受的规划工具。加州的里程碑事件是1985年采纳统一婚前协议法(UPAA)和2000年的Bonds案判决。
那么在当下,婚前协议里应该写些什么?其实,双方想写什么就写什么,但废话写多了也没用。法律允许写的,就是法官愿意看到的。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加州婚前协议法(UPAA即Family Law§§1612,1615)已比较明确地规范了婚前协议的内容。遵循法律的划界,在婚前协议里写以下七方面的内容,可以避免很多废话:
双方关于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不论财产是何时获得的、在何处获得的,不论它是以一方名义还是以双方名义获得的,也不论它当前在哪个国家、哪个州(Family Law§1612 (a)(1))。这里,“财产”包括任何经济利益,不论现有的还是将来的,现行的还是有条件的,不论法律上的还是衡平法上的,地产或个人财产,包括收入和工资(Family Law§1610 (b))。也就是说,法律尊重双方关于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只要条款是具体、明确的,法院无权修改其内容。
处置、管理、控制财产的权利,其中处置包括买入、卖出、使用、转让、交换、放弃、租赁、转租、消耗、消费、扩建、设置担保、抵押贷款等经济行为(Family Law§1612 (a)(2))。
分居、离婚、死亡或任何其他事件之发生或不发生时对财产的处置(Family Law§1612 (a)(3))。
为履行婚前协议中某些条款而设立遗嘱、信托或其他类似安排(Family Law§1612 (a)(4))。
人寿保险赔偿的所有权利益及其处置(Family Law§1612 (a)(5))。
解释婚前协议的适用法律(Family Law§1612 (a)(6))。
其他不违反公共政策、刑法不禁止的事项,包括任一方的个人权利和义务(Family Law§1612 (a)(7))。何时怀孕、怀孕次数、人工流产等,属于女方个人权利的范畴。
双发可以在婚前协议里规定孩子抚养和抚养费的安排,但那是多余的、不明智的,因为不论你怎么写,都不能削弱婚姻法规定的孩子的权利(Family Law§1612 (b))。
双方也可以在婚前协议里规定配偶赡养费的安排,包括放弃配偶赡养费的安排。但是,如果不符合条件和程序,关于配偶赡养费的条款就是不可执行的。法律规定,配偶赡养费条款执行时所针对的那一方,如果在婚前协议订立时她或他没有独立的律师代理,或者如果在婚前协议订立时其中的配偶赡养费条款是不合情理的,那么该赡养费条款就是不可执行的。法律也规定,配偶赡养费条款执行时所针对的那一方,即便在婚前协议订立时她或他有独立的律师代理,本来不可执行的条款也不能仅仅因为有律师代理而变成可执行的(Family Law§1612 (c))。
关于在婚前协议里规定配偶赡养费的问题,法律给律师们留出了充分的空间在程序上做得严格圆满、无懈可击,也给初审法院的法官留出了空间发挥其想象力,在程序完美但后果显失公平或者程序有严重瑕疵但后果公平合理的极端情况下行使其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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