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 "意味着被区别对待或不公平对待。如果就业中的歧视是基于个人特征或地位,如性别或种族,则是非法的,而这是受反歧视法保护的。由于法律只禁止基于某些受保护类别的歧视,因此并非每一种形式的歧视性或不公平待遇都是非法的。
歧视可以通过 "骚扰 "来表现,当老板、主管或同事说或做的事情造成了恐吓、敌意或威胁的工作环境。如果骚扰是基于受反歧视法保护的个人特征或地位,那么它就是非法的。骚扰必须是 "严重的或普遍的",以至于干扰了雇员的工作能力,才是非法的。
一些联邦和州法律保护人们免受许多类型的就业歧视。有各种禁止就业歧视的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第七章")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包括性骚扰)、国籍(包括与个人国籍有关的特征,如语言)、宗教和怀孕的歧视;
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就业年龄歧视法案("ADEA")禁止基于年龄(40岁以上)的歧视。
1986年移民改革和控制法("IRCA")禁止基于民族血统和公民身份的歧视。
42 U.S.C. § 1981("1866年民权法案")禁止在 "签订和执行合同 "的能力方面基于种族和民族的歧视,这被解释为适用于就业的许多方面。
加州的主要反就业歧视法是《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包括性骚扰)、国籍、血统、残疾、性取向、性别认同(包括变性人身份)、医疗状况(癌症)、怀孕、婚姻状况和军人身份的歧视。 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中还规定了其他禁止歧视的保护措施,包括对在审判中作证的犯罪受害者、请假参加陪审团工作的雇员以及家庭暴力、性攻击和跟踪骚扰的受害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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