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了美国专利制度的基础。[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节,第8条]。在这一条中,开国元勋们授予国会权力,以形成一种制度,"通过在有限期限内保证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各自的著作和发现的专有权,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同上]。在开国元勋们起草宪法的近一个世纪后,亚伯拉罕-林肯表达了他对专利制度的支持,他说:"专利制度....,在发现新的和有用的东西方面,为天才之火增添了兴趣的燃料。"
显然,专利制度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激励发明者及其雇主创造和资助新的有用技术的发展。专利法通过向发明者或雇主提供一些保证,使其能够收回与技术有关的开发成本,然后为其努力获得一些额外的回报来实现这一目的。政府选择提供的激励措施是授予独家权利,阻止他人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以便能够收回这些成本,如果一切顺利的话,还可以获得利润。为了换取这种独家授予的垄断权,你,发明者,必须向公众提供你的发明的完整的书面和图形披露,足以使在该发明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能够制造和使用该发明。
把专利看成是与政府达成的双边协议的一部分,如果条款得到遵守,双方都会受益。如果你不遵守条款,这可能导致法院宣布你的专利无效。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未能披露 "最佳模式"(你的发明的最佳配置)是对协议条款的违反,因此,可以被专利审查员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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