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法律下,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采用最宽合理解释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标准来解释权利要求。最宽合理解释的第一个要求是合理,然后在合理的前提下才是最宽。
这一标准给予了审查员在检索现有技术时较大的自由度。例如审查员在评价非显而易见性时引用的参考文献有两个要求:1)与发明来自同一技术领域(the same field of endeavor);2)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合理相关(reasonably pertinent)。然而在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审查员引用的参考文献来自于不太相同的技术领域,或者解决有明显区别的技术问题的情况,这正是因为最宽合理解释有较大的主观性。此种情况下争辩审查员引用的参考文献不符合以上两个要求较难成功,通常只能争辩权利要求与参考文献具体的差异,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来使得审查员缩减最宽合理解释的范围。
在中国法下,有业内专家提出“时机论”[4]和“语境论”[5]的解释方法。笔者理解,语境论更符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专利的方式,有利于法律保护申请人作出的实质性贡献。中国的法律亦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与美国专利申请程序不同的是,中国《专利审查指南》限定了审查员可以引用的对比文件的范围,例如: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6]由此,中国审查员在援引现有技术时的自由度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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