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专利诉讼中,案件管理会议后,双方将进入事实证据开示阶段,这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各方向对方或第三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此阶段使各方能够收集支持自己立场的证据,同时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论点。事实证据开示阶段的持续时间因案件复杂性和法院安排不同而异,可能从六个月延续至数年。通常,双方可以就与案件的任何申诉或抗辩相关,且不受律师和当事人保密特权保护的事宜进行证据开示。
诉讼当事方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有多种获取证据的方式,其中包括出示请求、质询和承认请求。出示请求涉及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索取文件、电子存储信息(ESI)、实体物品或检查某个地点。被请求方需在30天内书面回应,决定是否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质询则是向对方提出书面问题,要求其提供书面答复,这通常在收到质询后的30天内完成。而承认请求是要求对方确认某些事实声明的真实性,这有助于在审讯中简化无争议的事实。
当事方还可以通过传票向第三方索取文件或要求其参与录取证词,从而获取证据。录取证词是一种庭外程序,涉及证人在宣誓真实性后回答律师的问题,其记录可供日后在法庭上使用。另外,侵权与无效主张也是事实证据开示的一部分,在一些法院中,双方必须交换详细的主张文件,其中原告需解释其认为被告如何侵犯了诉讼专利,而被告则需提供其认为专利无效的理由。这些主张的交换通常在证据开示的早期阶段进行,从而进一步限定与主张相关的证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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