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标侵权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权利人商标具有可保护性,即该注册商标状态合法有效,并由权利人所拥有,同时权利人拥有该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专有权;
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则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在权利人的经营地域范围内时,通过主张对方实施了虚假指示原产地或虚假宣传行为,从而得到保护。
二是被告行为具有混淆可能性,美国判例法提供了细化的判定标准,认定侵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考量,包括:
(1)原告商标的显著性程度;
(2)争议商标与原告商标的相似度;
(3)争议产品或服务与原告产品或服务的相似度;
(4)原告与被告形成竞争关系的可能性;
(5)是否存在证据证明实际造成混淆;
(6)被告的主观意图;
(7)相关消费者的识别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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