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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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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hrshw 发表于 2023-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专利民事司法保护简述

    民事诉讼是美国专利最主要保护途径之一。在通常情况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上诉则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介入,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

     专利刑事司法保护简述

    美国仅对假冒专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专利侵权案件仅涉及民事责任。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35 U.S.C. 292),专利为他人所有却谎称自己的产品具有这种专利的,产品没有专利却谎称具有专利的,或者谎称已经申请专利或专利审查正在进行的,应罚款500美元。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罚款,对该犯罪行为的惩罚是每次500美元罚金,其中罚款的一半归起诉方,另一半上交国家。此外,法律规定(18 U.S.C. 497),对于伪造专利证书或者故意传播假冒专利证书的行为,应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者5,000美元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美国司法部是联邦执法部门,可以处理包括假冒专利行为的调查和起诉等工作。

    337调查简述

    美国337调查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其中,超过90%的调查涉及发明专利的侵犯。

     司法部门

    美国联邦法院体系可分为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和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除此之外,还有六个专业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一些专门的诉讼,如破产法院、移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联邦地区法院

    总体而言,美国各州法令所产生的争讼由各州法院审理,而对联邦法规所产生的诉讼,则由联邦法院审理。由于《专利法》为联邦法,故在美国,与专利相关的争讼只有联邦法院才有管辖权。

    美国专利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侵权行为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立2至4个地区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四个地区法院,办公地点分别在旧金山、萨克拉门托、洛杉矶和圣迭戈。另外,纽约州和得克萨斯州也分别设有四个地区法院。美国全国50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领地各有一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法院至少有一名法官,共有576名地区法官。设在纽约市的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法官最多,有27名法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都是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终身任职。地区法院是初审管辖法院,包括专利民事诉讼案件的初审,也是联邦司法系统中工作最繁重的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有权任命书记官、法警、法律书记员、法庭报告发布官、法庭记录员等,以协助法官的工作。

    实际上,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的数量在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例如,2008年,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专利诉讼只有2896件,而同一时期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总数为267257件,专利案件所占的比重仅为1%。从2002年至2010年,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专利诉讼均在2500件至3000件之间,其中2004、2010年的案件数量略微超过3000件,专利案件数量总体保持相对稳定。

    从案件分布来看,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分布十分不均匀,主要集中在相对集中的几个区域,有些联邦地区法院只有很少数量的案件,甚至有些法院根本没有专利案件。而在受理专利案件最多的3个联邦地区法院中,有两个位于经济较为发达、技术创新程度高、高科技企业集中的加州地区法院,另外一个则是以亲专利权人著称、倍受权利人青睐的德州东区法院。

    由于审判标准并不统一,法院对于专利权人的态度相差较大,因此,专利权人往往会选择有利于权利人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德州东区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中,专利权人胜诉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联邦地区法院(2010年为55.1%,而在胜诉率最低的ND.GA法院,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仅为11.5%),故该院2010年受理的专利案件的数量居全美第二位,仅次于高科技产业集中的加州中区法院。其次,从赔偿额来看,25个赔偿额最高的判决,有48%出自德州东区法院。

    从审理时间来看,即使是进入庭审时间最短的弗吉尼亚东区法院,进入庭审所需要的平均时间也达到了360天左右(2000年-2010年),德州东区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全美第二)平均需要808天,而加州北区法院(2010年受理案件数量排名全美第三)则平均需要1066天。由于耗费巨大,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当事人更倾向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在2000年至2010年统计的25000件专利诉讼中,有76%的案件以和解结案,15%的案件下达了判决,在判决的案件中,专利权人胜诉的比例约为32.5%。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专利案件判决的上诉专属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除专利案件判决的上诉外,对商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所做裁决的上诉,亦属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管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共十一个巡回区,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通常一个巡回区管几个州的联邦区法院上诉的案件。巡回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只要与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不相冲突,就是本巡回区内的法律,下级联邦区法院在以后判案时都必须遵守,不得相违背。

    美国全国50州划分为11个司法巡回区,此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作为一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立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共12个上诉法院。每个巡回区所管辖的范围大小不同,如第二巡回区只辖纽约和康涅狄格两州,第九巡回区涵盖了加利福尼亚等太平洋沿岸及夏威夷、阿拉斯加九个州并加上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

    另外还有一个特别的“联邦巡回区”,其上诉法院称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12名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法官组成,办公地点也设在哥伦比亚特区。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而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因此,在哥伦比亚特区有两个上诉法院,一个为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一个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两者是不同的,而专利案件的上诉均由后者管辖。

    每个联邦上诉法院有6至28名法官,也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皆为终身职。上诉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但特别重要和有争议的案件要求全体法官出席。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需要指出的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的决定,在全美国都成为约束性的先例。这与其他十一个联邦上诉法院不同,后者的判决只在它们负责的地理区域内成为约束性先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只可以被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或者成文法的相关改变所推翻。但由于是否审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取决于美国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所以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是终局性的。

    最高法院

    当事人若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判决不服,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最高法院若准许上诉,则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转移该案件至最高法院之命令。

    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同意后方可担任。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任职终身制。

    据统计,从1999年至2008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仅有0.058%的案件被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审查,该比例在全部的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中是最低的。但是,在全部的30件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撤消了其中的18件,发回了7件,仅维持了5件,其撤销以及发回的比例高达83.3%,在全部的十三个法院中又是最高的。自1999年至2010年期间,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查了14件涉及专利的案件,撤销了其中的12件,撤销的比例为85.7%。1982年至2010年期间,先前的15年内(1982-1997)最高法院仅审查了5件专利案件,而最近的十年(2000-2010)间,最高法院则一共审查了13件专利案件。无论是从案件的数量还是从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来看,美国最高法院近年来明显加大了对专利案件的重视程度,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重大案件的判决,正在对美国的专利政策进行深刻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美国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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