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材料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产品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沟通调解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涉案纠纷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美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临时禁令
中国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证据收集
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一)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二)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三)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四)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五)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
证据保全
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涉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提起反诉
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请求等诉讼。
在中国起诉
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和解谈判
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以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
美国诉讼费用非常庞大,中国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尽量减少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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