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美国境内的个人/企业送达
1) 在美国任何司法辖区内的送达
2) 可以按照法院所在的州或送达所在州的法律进行
3)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a) 亲自递交;b) 在该人住所地或通常居住地;c) 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d) 企业的经理,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
2. 向处在美国境外的个人/企业送达
2.1 可以采用国际上认同的方式,比如《海牙公约》授权的方式。
2.2 如果被送达的人所在国没有参加有关国际公约,则送达必须根据以下几个方式进行:
1) 该外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
2) 外国权威机构回应请求书时所指示的方式
3) 亲自交付(前提是该方式不被该外国法律所禁止,外国企业不适用)
4) 采用有签名回执的邮寄方式,并由法院书记员寄送(前提是该方式不被该外国法律所禁止)
3.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被告可以自行选择放弃传票送达的权利。被告之所以会选择放弃,主要有两个动机:
3.1 可以节约成本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如果原告不得不向被告送达传票,则法院可以强制被告支付因送达所产生的费用,除非被告有充分理由。
3.2 可以给被告预留更多的时间
1) 不放弃送达的被告,在送达起诉状后的20天内提交答辩状
2) 放弃送达的被告,可以从送达放弃书发出之日起60天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在国外,则享有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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