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陪审团的遴选(Jury Selection)
5.1.1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有选择权可以向准陪审员提出预先审核的问题。同时,法官和律师根据准陪审员的回答来判断他们是否公正、中立。
5.1.2 如果任何一方的律师认为某一位准陪审员不能胜任,则该律师可以阻止该准陪审员加入陪审团(“要求陪审员有因回避”) 。除了以性别或种族理由外,任何一方的律师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要求取消一定数量的陪审员资格(“强制回避”)。
5.1.3 该准陪审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仍然在法官手中。
5.2 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s)
5.2.1 庭审开始时,原告律师会先做开场陈述。被告方律师可以选择在其之后或者在原告律师提出证据后做开场陈述。
5.3 证据提出(Presentation of the Evidence)
5.3.1 通常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即原告律师应提出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被告有不法行为,而并不是由被告证明自己未犯不法行为。
5.3.2 双方当事人通过传召证人出庭并向他们提问的方式提出证据。
5.3.3 传召证人出庭的律师对任何证人的首次提问被称为“直接询问”,发问的律师不得诱导证人。当一方律师对于一个问题,或者对方律师表述问题的方式或回答证词的证人提出异议时,法官应决定该异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果法官认为异议有效,将维持异议并要求该律师撤回或重述问题/指示陪审团不考虑此证言。
5.3.4 在对证人直接询问后,对方当事人律师可以向证人就其在直接询问中所证明的事项进行提问(“交叉询问”)。
5.3.5 被告提出证据来作为抗辩。双方就是否对法律请求已经提出足够证据来让陪审团加以考虑的问题已展开补充辩论。
5.4 最终辩论(Closing Arguments)
5.4.1 如果原告和被告都已经停止提供证据,而法院也决定诉讼请求值得陪审团考虑,双方的律师就获得了在最终辩论中直接向陪审团发表讲话的机会。
5.4.2 双方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概括证据,力图说服陪审团从各方提供的证据中得出对其委托人有利的结论。
5.5 对陪审团的指示和陪审团评议(Jury Charge and Deliberations)
5.5.1 在最终辩论结束后,法官向陪审团就其必须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原则作出指示(对陪审团的指示)。
5.5.2 审理法官最终决定作出何种指示,并以何种措辞。
5.5.3 陪审团在得到指示后进入陪审团室评议。
5.5.4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陪审团的裁决必须一致并且至少有6位陪审员。
5.5.5 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没有达成一致,则陷入僵局。法官确认在陪审团进一步评议后,不存在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则法官会宣布审判无效。该案件另定日期,由另一陪审团审理。
5.6 裁决和判决(Verdict and Judgment)
5.6.1 陪审团将裁决案件的最终胜诉方,并对损害赔偿的数额一并裁决。
5.6.2 陪审团无需对裁决理由进行任何解释。
5.6.3 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法院对案件进行最终判决,并将陪审团的裁决引入判决文书。
5.7 判决的执行(Execution of the Judgment)
5.7.1 如果原告胜诉,原告将得到一份获得金钱给付的判决书。
5.7.2 如果被告认为审判结果是错误的,被告可以:1)提出重新开庭审理的动议;2)提出修正或修改判决的动议;3)向更高级别的法院对判决提出上诉。
5.7.3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30天的暂停执行判决的期限,以便败诉方安排付款或另做打算。
5.7.4 如果败诉方根据5.7.2条做了选择,并不想支付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钱给付,则败诉方可以请求法院暂停对判决的执行,直到上述动议或上诉作出了决定。
5.7.5 通常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中止执行保证金,从而获得判决的暂停执行。在暂停执行期限届满后,败诉方必须支付判决书上的金额。
5.7.6 如果败诉方拒不付款,原告可凭执行令状强行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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